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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交通运输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6-08-19  来源:  

   

    第一条 为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信息公开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除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单位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本单位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市交通运输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执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提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八条 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条 各科室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能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应形式提供。对存在阅读困难、视听障碍、行动不便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本单位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取的政务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务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 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按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违反本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本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