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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8-17  来源: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黄石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结合局门户网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门户网站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更新和维护。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局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主管机构,负责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黄石日报传媒集团是局门户网站承办单位,负责对网站信息发布提供技术支持和采编维护。 

    局机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向局门户网站提供信息,负责单位网站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局科技信息科负责网站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合法、真实、便民、及时的原则,结合业务工作加强信息采集,认真审核,积极主动向局门户网站提供信息,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信息发布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基本要求,严格信息审核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有效甄别、公开上网、规范运作、准确及时。 

    第六条 下列信息应及时在局门户网站上发布: 

    (一)政府公开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交通规划;交通行业标准、规范;交通行政许可;交通项目招投标公告、公示;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交通运输统计信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应急管理;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人才招聘;行业精神文明;交通廉政制度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众服务信息:包括局长信箱、举报投诉、在线查询等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得在局门户网站上发布:带密级的文件,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同级机关的往来函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局门户网站各栏目信息的维护、更新,统一由科技信息科负责。各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信息采集、审核后,交局科技信息科统一发布;公众服务栏目由局办公室负责处理,信件回复由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局门户网站各栏目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和维护工作的具体责任分工见附件。 

    第九条 局科技信息科负责与黄石日报传媒集团协调,开发维护网站信息采编平台,建立完善信息报送、采编、审核、发布、统计等功能。各单位部门可根据工作要求,适时对网站栏目设计提出建议或意见。 

    各单位各部门应明确一名信息采编员,具体负责网站信息上报、公众信件回复等工作。 

    第十条 科技信息科自行采写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信息可直接发布到网站;局领导检查、调研等信息,须经随同主办科室和单位审核后发布,重要信息报局领导审核。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信息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十一条 局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 

    第十二条 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栏目中局长信箱、举报投诉类信件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理,情况复杂的报局办公室批准后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局科技信息科要切实加强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管理和监测工作。局政工科对上网信息的保密范围、密级制定予以指导并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各单位各部门应做好信息发布的审核把关和跟踪监测,发现网上信息内容失当或过期,立即将信息撤回,属于网页被篡改、黑客攻击等情况要及时报局科技信息科处理,受理电话0714-6223153 

    第十四条 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网站信息发布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和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共性目标范围。对在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及时更新栏目信息,导致信息发布工作出现失误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