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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和《黄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4  来源: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黄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和《黄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黄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 

     2. 《黄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黄石市交通运输局 

                              2017713 

 

    

  附件1 

    

  黄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黄石交通运输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和《黄石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单位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行政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管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相应责任。 

  本办法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班子除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都要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同时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应当对未全面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相关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权责一致、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组织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部署,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重大政策措施、事故追责等重要事项。 

  (三)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四)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目标责任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任职考察、以及相关专项考核体系中的分值权重,严格考核奖惩,强化激励约束作用。 

  (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行业执法队伍。 

  第六条 各级行政领导班子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级党政组织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政会议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事项。  

  (三)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据单位职责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还要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明确所属单位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目标,逐级签订责任书,严格考核奖惩,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五)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领导和督导安全生产委员会认真履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督办落实和提出意见建议等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应当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副职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准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建设,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不断改善基层监管装备和条件;加强行业安全管理队伍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特殊持证上岗制度。  

  (八)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指挥救援、善后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行政责任追究,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意见。 

  (九)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强化应急演练,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强化社会监督和举报工作。鼓励职工群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和举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接受监督。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各工作部门应当在职责规定范围内,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综合监管。《黄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见附页。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承担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需要党组织决策的安全生产事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安全发展战略、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干部业绩考核,作为干部评先晋升的重要考核内容。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 

  (四)督促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支持行政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或行业领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承担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安全发展战略,支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落实、专项整治、安全投入、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大安全监管投入,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五)定期或者不定期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或督查,指导和帮助基层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行政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研究部署分管业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本级行政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督促分管的部门和下属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防、物防、技防和制防措施,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奖惩兑现。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三)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 

  (四)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整改。 

  (五)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分管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领导班子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除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对分管业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外,还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和监管督导的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协助本级行政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受本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筹组织本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打非治违”、目标管理考核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重点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本系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所属单位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四)组织制定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五)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积极支持配合上级或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六)受本级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班子中其他成员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机关各工作部门(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指导、督促和检查的责任,积极协助安全监管部门抓好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承担直接责任人责任,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还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和监管督导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除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发生负有责任的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拒不督导整改或者督导整改不力,重大隐患没有按期整改销号的。 

  (三)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立即组织抢险救援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已经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或者对事故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五)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采取问责和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 

  问责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于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形规定的第一责任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直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形规定的直接责任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的,责令停职检查或引咎辞职;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之外的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根据其职责和履职情况认定其责任,并参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责任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一)未产生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轻微的。 

  (二)主动采取补救和改正措施,有效避免(减少)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二)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 

  (三)一年内本行业或本单位发生1起以上重大道路运输责任事故或1起以上较大水上、交通工程建设责任事故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认定,依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情况、履职条件、履职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形,应当追究党政负责人责任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相关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应当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的,由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相关责任追究决定机关;调查应当遵守回避原则。  

  第二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申诉事项。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要对本级党组织和工作部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下级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落实不力、效果不好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报告。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结合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对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抄送相关政工部门。 

  第二十四条 政工部门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一项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党政领导干部参与综合性评比表彰时,组织单位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驻局纪检组、政工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黄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局办公室(信访科) 

  1、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方面有关文电的批转和领导批示的督办工作。 

  2、参与重大安全应急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 

  3、负责局机关大楼办公区域安全保卫工作。 

  4、负责局机关办公大楼及附属房屋建筑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局机关办公区域水电、油气、消防等基础设施设备运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负责局机关职工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7、负责局机关公务车辆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二、局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1、参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工作。 

  2、承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廉洁性评估与合法性审查。  

  3、负责对交通运输安全应急审批事项的审查、审核。 

  4、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政许可工作。 

  5、组织或督促相关单位对审批的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实施。 

  三、局运输科(春运办) 

  1、参与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相关规划、政策的编制和制定工作。 

  2、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管理,督促行业管理部门做好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加快淘汰落后经营性运输工具,推进运力结构调整升级。督促行业管理部门加强从业人员资质管理。  

  3、指导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村村通客车”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4指导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打击“黑车”、“黑站”、“黑班线”工作。 

  5、负责指导交通运输各行业管理部门开展防汛抢险和节假日、春运期间的运输组织工作;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工作。 

  四、局安全监督科(应急办公室) 

  1、落实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方针、政策,指导、协调和监督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  

  2、指导行业管理部门拟订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应急预案的,并监督实施。 

  3、指导并部署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打非治违”、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依法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组织部署工作;负责安全应急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5、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队伍建设工作。 

  6、承担局安委会办公室、应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与市政府应急办、安委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交通运输厅应急办、安委办的联系协调。  

  五、局综合计划科(交通战备办公室) 

  1、负责将安全应急纳入交通运输发展中长期规划。  

  2参与组织编制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3、负责编制交通运输有关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方面基础设施、装备建设以及专项治理所需项目和投资。 

  4、负责督促指导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5、承担国防动员和交通战备有关工作。 

  六、局建设管理科 

  1、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 

  2、组织开展对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巡视、督导;调查研究、协调服务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领域安全问题。 

  3、组织开展劳动竞赛,促进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形象全面发展。 

  七、局财务审计科 

  1、根据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相关专项投入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2、承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方面财务预算的编报、执行和管理工作,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所需专项资金。 

  3、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将交通运输安全应急内部审计工作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要点),并组织实施。 

  5、对交通运输安全应急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并督促实施。 

  八、局科技宣传科 

  1、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市局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单位部门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各单位部门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3、及时报道市内重大安全生产活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及典型事故案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导向作用。 

  4、组织或参与全市交通运输安全应急化建设发展规划,并负责规划方案的审定和实施。 

  5、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市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信息化建设工作。 

  6、负责局机关安全应急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 

  7、负责局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技术维护和保障。 

  九、局政工科 

  1、负责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2、重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3、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局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4、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5、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6、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 

  十、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依法对各单位、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十一、局工会 

  1、调查研究交通运输系统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保障的督促检查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的宣传教育、竞赛等活动。 

  十二、局质量监督处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配合市局制定我市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2协助市局开展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参与对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市局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4、协助市局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5、按职责权限对全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信息报送。 

  十三、市港航海事局  

  1、贯彻落实水路运输、水运工程建设、港口、航道安全生产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及应急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拟订水路运输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负责监管水域水上通航秩序管理,负责辖区水域内的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检查,负责全市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船舶登记、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管理;负责船员的管理。 

  4、负责全市港口和所辖水域航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辖航道、航标的安全管理和维护,负责对全市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6、组织开展相关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协调紧急客货水路运输;负责港航海事应急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 

  7、负责全市港航海事系统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宣贯培训工作。  

  8负责对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市公路管理局 

  1、贯彻落实普通公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拟订普通公路安全生产各项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负责普通公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普通公路相关建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普通公路危桥改造、灾害防治、水毁抢修等安全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 

  4、负责全市普通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干线公路抢修保通工作。 

  5、负责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普通公路路政安全管理和超限车辆治理工作。  

  7、负责全市重要干线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和公路路况信息服务;组织普通公路安全、应急信息统计汇总、分析及报送等工作。 

  8、负责普通公路安全应急队伍建设工作。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五、市运管局 

  1、贯彻落实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负责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拟订,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3、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全市道路运输枢纽、场站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紧急客货道路运输;组织开展相关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 

  4、负责农村公路“村村通”客运班线的许可,配合当地政府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做好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5、负责道路运输应急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本系统和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应急教育培训和资质管理工作。 

  6、负责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 

  7、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六、市物流发展局 

  1、贯彻落实全市物流安全生产和应急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督促物流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负责全市物流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指导物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开展相关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 

  4、指导本系统和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应急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物流行业安全事故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 

  6、依法组织或参与物流行业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七、市城市客运管理局 

  1、贯彻落实城市客运安全生产和应急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督促城市客运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负责全市城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指导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城市客运运营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紧急客运运输;组织开展相关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 

  4、指导本系统和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应急教育培训和资质管理工作。 

  5、负责城市客运安全事故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 

  6、依法组织或参与城市客运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