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诉讼的应诉水平,维护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诉讼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和开庭审理的第二审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诉讼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我局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参加出庭、应诉、答辩、质证等活动。
第四条 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凡涉及我局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其他人员应协助做好各项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做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应当自觉履行。
第五条 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主要负责人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分管领导出庭应诉。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对重大、复杂、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对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涉及行政处罚金额较大的案件;
(三)每年的第一起行政诉讼应诉案件;
(四)其他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七条 参加行政诉讼应诉案件,应当自接案之日起7日内完成收集整理有关材料,撰写答辩状,将有关材料一并提交受诉人民法院。
第八条 应当按照受诉人民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准时到庭。
第九条 应当在查证辩论阶段,根据审判长对每一个审理重点的提示进行必要的举证、辩驳、质证,提出申请和要求。
第十条 诉讼程序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全部应诉材料整理归档,并按照要求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黄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