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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长江沿线码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6-06-16  来源:  

              

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的指示精神,为服务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确保有限的岸线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全面强化港口建设和运营管理,依法打击违法违规乱建码头、设施及占用港口岸线、违法经营等行为,切实保障城市饮用水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一城一港一主体”的原则,优化港口投资环境,保障饮用水环境安全,规范港口建设和经营秩序,加强长江岸线资源合理有效利用,促进城市、水利、航运全面协调发展,服务我市实施“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建设鄂东特大城市”发展战略,努力将黄石打造成为现代化港口城市。

二、 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以《防洪法》、《环保法》、《水法》、《港口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属地为主。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以属地政府为主。

(三)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抓好相关统筹、协调和行政执法工作,始终保持对非法码头的严打严治力度。

(四)分类实施。按照上级相关要求,本次重点整治为全市沿江非法码头,对拆迁范围的合法码头分期分批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合作、转产经营等方式进行疏导处置。

(五)平稳推进。各相关单位要依法行使职权,对码头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认定,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规范执法,稳步推进。同时按轻重缓急原则,结合黄石新港建设有序推进。

三、整治对象、目标和时间

(一)整治对象。此次专项整治的对象为我市辖区长江沿线所有码头,重点是沿江非法码头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的码头,特别是非法碎石码头。

(二)整治目标。坚决关停沿江所有非法码头,推进合法码头的整治搬迁工作。

(三)整治时间。对全市沿江范围内的非法码头,要求在4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采取强制措施在520日前予以拆除。对长江水源地保护区内(花湖水厂取水口上游3000米,王家里水厂取水口下游300米水域,含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证照齐全的散货码头,由市政府按相关规定予以搬迁,2016年底前搬迁完毕。

四、整治要求

对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码头,根据“规范一批、取缔一批、提升一批”的要求限时完成任务。对其他区域的非法码头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打击各类犯罪、限制车辆进出和船舶停靠、断电、堵路等措施强制拆除。特别是狠抓反面典型,对于顶风上马的码头非法建设行为要重点打击,非法码头要坚决予以取缔。

五、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至20163月底)

    各辖区政府明确整治对象,开展调查摸底。由市政府统一在港区显要位置、媒体等发布非法码头整治公告,各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依据的宣传工作。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64-20165月底)

各辖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次整治专项行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工作专班,集中力量开展整治行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集中整治工作。同时,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全力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66-201612月)

各单位、各部门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六、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了加强对长江沿线码头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长江沿线码头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运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水产局、黄石海事局、长航公安黄石分局、港航局抽调专人组建工作专班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港航局。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沿江码头整治工作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秘书长作为召集人,联席会议重点研究落实上级相关工作部署,研究、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辖区政府:按行政区划对辖区内码头整治工作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码头现状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等,制定码头整治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码头保留、审批把关,加强码头日常巡查和监管;牵头开展码头查处和取缔等工作,确保整治效果。

市监察局:对港口码头整治工作不力及阻碍整治工作的有关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清理码头建设项目手续办理情况,依法查处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指导做好相关治安防范工作,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市交警支队负责港口码头及周边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市政府通告禁止车辆进出的区域加强控制,严禁碎石、砂石、渣土等货车在划定区域和时间段内通行。

市财政局:指导各辖区政府做好码头拆迁补偿的调查、资产评估等工作,负责协调、督查各辖区政府落实补偿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法》加大对土地利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市环境保护局:依据《环境保护法》加强对港口的环保监督管理,负责水源地保护区域的认定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督办沿江码头整治工作开展,定期通报和反馈码头整治工作情况,负责码头整治工作的年度目标考核。市港航局要依据《港口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港口规划建设的政策法规指导、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和建设许可手续,对经过整改后符合港口经营条件的经营人办理经营许可证。市公路局负责处置破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临港建设行为,保证公路安全。

市水利水产局(市河道堤防管理局):依据《防洪法》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违法活动。

市规划局:依据《城乡规划法》认定长江沿线码头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总体要求。对拟新建码头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市城市管理局:按照《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管理办法》的要求,利用综合执法的优势做好港口整治相关执法工作。

市林业局:组织、指导全市沿江森林资源管理;监督管理全市沿江林木、竹林的凭证砍伐;负责承办全市沿江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查处沿江森林乱砍乱伐行为。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水上安全生产工作,会同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对码头非法建设和违规经营行为予以打击。

市信访局:负责做好港口码头整治过程中信访人的上访接待、协调、督办和有关宣传解释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从事港口经营的经营户进行全面清理,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黄石海事局:依法处置辖区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违法活动,禁止船舶停靠不具备经营和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法码头。

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坚决打击水上犯罪活动,积极做好港区内的治安和消防管理工作。

黄石供电公司:负责加强违建码头的用电管理,对未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审批手续的非法码头,按要求配合做好停电工作。

市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协调新港公司鼓励对符合条件的码头业主以入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新港建设。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整治方式。各辖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对辖区内每一个码头的合法性予以严格认定,按“一企一策”明确具体整治方式,分门别类予以处置。

(二)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新闻媒体宣传力度,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

(三)加强维稳工作。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和涉诉、涉访事件做到及时应对、有效解决。

(四)严格督查问责。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市监察部门要对整治工作的行政效能进行全面督查,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整治不力、影响整治工作大局的,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将纳入2016政府重点工作考核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