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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

发布时间:2017-03-14  来源:  

 

   黄石水路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港口行政管理)

执法部门:港航管理机构

序号

违法行为

名    称

法 规 依 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

1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轻微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主动拆除违法设施,未造成岸线破坏的

处5000元—1万元罚款

严重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主动拆除违法设施,但对岸线有一定破坏的

处1万元—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在限期内未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的

处3万元—5万元罚款

2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含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危害性较小,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害性较大的

处1万元—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拒不改正的

处3万元—5万元罚款

3

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较轻

其距离小于国家规定的限值10%以下,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其距离小于国家规定的限值10%以上20%以下的

处5000元—1万元罚款

严重

其距离小于国家规定的限值20%以上50%以下的

处1万元—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其距离小于国家规定的限值50%及以上的

处3万元—5万元罚款

4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限期内改正的

处5000元罚款

一般

限期内未改正,继续使用1个月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较重

限期内未改正,继续使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严重

限期内未改正,继续使用3个月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5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轻微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处5万元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10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20万元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6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一般

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7

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轻微

限期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罚款,并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8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三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同意擅自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未报告擅自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万元罚款

9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限期内改正的

处1000元罚款

较重

逾期不改正的

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影响港口水域安全的

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1万元罚款

10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消除安全隐患的

处5000元罚款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未停止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11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逾期,在10日内改正的

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在10日以上20日以下改正的

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在20日以上30日以下改正的

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在30日以上的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2

    违反港口建设安全管理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一般

逾期,在10日内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在10日以上20日以下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在20日以上30日以下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在30日以上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3

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4倍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

14

违反危险货物港口安全作业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四)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六)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七)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的。

一般

及时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安全隐患大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5

违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根据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六)未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一般

及时改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安全隐患大

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16

违反备案管理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及时改正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在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二)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
  (三)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四)港口经营人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一般

立即改正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日内改正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超五日改正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谎报危险货物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发现谎报1次

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谎报2次

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谎报2次以上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一般

及时改正

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改正不及时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0

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一般

及时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改正不及时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1

违反安全人员、设备配备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一般

及时改正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3万元罚款

22

(一)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

(二)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二)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

 

一般

限期内未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罚款

23

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一般

限期内未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24

非港口设施占用港口岸线不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对港口岸线未造成破坏的

处3000元罚款

严重

对港口岸线造成一定破坏的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对港口岸线造成严重破坏的

处3万元罚款

25

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将船舶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靠离泊计划、货物载运情况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初次未报告的

处3000元罚款

严重

2次及以上未报告的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3万元罚款

26

港口经营人拒绝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般

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以暴力方式阻挠执法人员执法的

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执法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处3万元罚款

27

(一)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将装卸作业方案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港口经营人未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完善装卸作业方案

(三)港口经营人未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消除隐患

(四)港口经营人违反规定为不具备经营资格、超范围经营的船舶提供装卸作业服务

《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事故的

处3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处1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

处3万元罚款


水路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航道行政管理)

执法部门:港航管理机构

序号

违法行为

名    称

法 规 依 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

28

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

一般

造成航道或航道设施损失10万元以下的

处损失赔偿费10%的罚款

较重

造成航道或航道设施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严重

造成航道或航道设施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损失赔偿费30%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航道或航道设施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处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29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限期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的

处1000元罚款

严重

限期内不补办手续或者未拆除标志的

处2000元罚款

30

未按要求设置航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

轻微

限期内补设的

处500元罚款

一般

限期内未补设,未造成事故的

处1000元罚款

严重

限期内未补设,造成事故的

处2000元罚款

31

向航道倾倒砂石泥土和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相当于清除费用二倍罚款。

 

向航道倾倒砂石泥土和废弃物

处相当于清除费用2倍罚款

32

未经批准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四)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限期内补办手续,并清除碍航物体的

处1000元罚款

严重

限期内未补办手续或未清除碍航物体的

处2000元罚款

33

触碰航标不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般

不影响航标功能的

处2000元罚款

较重

影响航标功能,未发生事故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影响航标功能且发生事故的

处2万元罚款

34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般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未造成事故的

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造成事故的

处2000元罚款

35

未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建设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技术要求建设的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建设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技术要求建设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一般

逾期,在10日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在10日以上20日以下改正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在20日以上30日以下改正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在30日以上改正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拒不拆除的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36

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的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

一般

设置、维护不规范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设置、维护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


水路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水路运政管理)

执法部门:港航管理机构

序号

违法行为

名    称

法 规 依 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

37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含出租、出借、倒卖、伪造、变造、涂改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许可证件),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处3万元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38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处2万元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39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200至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

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1000载重吨以上的船舶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0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处20万元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41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一般

违法经营1个月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2个月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2个月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2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一般

违法经营1个月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2个月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不改正

吊销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

43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未公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2次未公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2次以上未公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4

 水路运输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水路交通规费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足额补缴,并依法收取滞纳金。

 

未及时缴纳水路规费

责令其限期足额补缴,并依法收取滞纳金。

45

船舶管理经营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一般

初次未报送的

处警告或者1000元罚款

较重

2次未报送的

处3000元罚款

严重

2次以上未报送的

处5000元罚款


水路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海事行政管理)

执法部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序号

违法行为

名    称

法 规 依 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

46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47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一般

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

不予处罚

严重

拒不停止的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予以没收

48

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未按规定配备船员的

每少1名船员处1万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49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每聘用1名处直接责任人员2000元、聘用单位1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对聘用单位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50

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发生事故的

处1万元罚款

较重

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下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严重

发生大事故的

处8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重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的

处10万元罚款

51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

一般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之一行为的

处5000元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其中2项行为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其中3项行为的

处3万元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3个月

特别严重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4项行为的

处5万元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6个月

52

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

一般

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港或者出港签证手续的

处5000元罚款

较重

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3万元罚款,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3个月

特别严重

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6个月

53

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

一般

未申请引航,未发生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较重

未申请引航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3万元罚款,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3个月

严重

未申请引航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6个月

54

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

一般

未按有关通航规定擅自进出内河港口的

处5000元罚款

较重

未按有关通航规定擅自进出内河港口造成事故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

处3万元罚款,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3个月

特别严重

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6个月

55

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一般

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未发生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事故的

处3万元罚款,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3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6个月

56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发生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57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一般

未发生事故的

处2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暂扣适任证书(件)6个月)

严重

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暂扣适任证书(件)12个月)

特别严重

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10万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吊销适任证书(件))

58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

一般

未发生事故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10万元罚款

59

未经检验合格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一般

未发生事故的

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1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20万元罚款

60

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一般

有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之一行为的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有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其中2项行为的

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有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3项行为的

处1万元罚款

61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般

未报告的

给予警告,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3个月

严重

不积极施救的

给予警告,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6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可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

62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般

造成一般事故以下事故的

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件)12个月;对负主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件)9个月;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件)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件)9个月

较重

造成大事故的

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件)18个月;对负主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件)15个月;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件)12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件)15个月

严重

造成重大事故的

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或者负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适任证书(件);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件)18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件)24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特大事故的

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或者主要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件);对负次要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件)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件)

63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调度和指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般

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给予警告,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3个月

严重

致使险情进一步扩大,造成一定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给予警告,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6个月

特别严重

致使险情进一步扩大,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给予警告,并可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

64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1万元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3万元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处5万元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65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危及船舶航行或浮动设施安全,未发生事故的

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一般等级以下内河交通事故的

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内河交通事故的

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5万元罚款

66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未发生事故的

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3个月

特别严重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处1万元罚款,并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

67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未发生事故的

处2万元罚款,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6个月

严重

发生一般事故以下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12个月

特别严重

发生大事故以上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并可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

68

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未采取暴力的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属于船员的,暂扣适任证书(件)12个月

严重

采取暴力阻碍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证据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属于船员的,暂扣适任证书(件)24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执法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者毁灭证据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属于船员的,吊销适任证书(件)

69

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减少船舶规范干舷值10%以下的

处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1倍的罚款

较重

减少船舶规范干舷值10%以上30%以下的

处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2倍的罚款

严重

减少船舶规范干舷值30%以上50%以下的

处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4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减少船舶规范干舷值50%以上的

处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5倍的罚款

70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

一般

未发生事故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处1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处20万元罚款

71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未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未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每聘用1名,处2万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

72

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

一般

未发生事故的

处2万元罚款

严重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处10万元罚款

73

船舶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造成轻微污染事故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污染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处10万元罚款

74

船舶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造成轻微污染事故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污染事故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75

船舶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三)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造成轻微污染事故的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污染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处1万元罚款

76

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轻微污染事故的

处5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污染事故的

处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处2000元罚款

77

船舶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的气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

一般

少量排放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大量排放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的

处5万元罚款

78

船舶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

一般

少量排放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大量排放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的

处5万元罚款

79

船舶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

一般

致使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少量散发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致使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大量散发的

处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的

处5万元罚款

80

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船舶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违规使用且立即纠正的

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罚款

严重

2次及以上违规使用的

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罚款

81

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能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

……

一般

未造成污染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污染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处10万元罚款

82

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进行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能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

一般

未造成污染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污染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处10万元罚款

83

拆船单位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能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一般

造成一定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处1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处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的

处10万元罚款

84

发生污染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能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

一般

发生一般污染事故未报告的

处1万元罚款

较重

发生一般污染事故不采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致使污染进一步扩大的

处3万元罚款

严重

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

处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重大污染事故不采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致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处10万元罚款

85

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一般

未使用暴力的

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罚款

严重

使用暴力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使用暴力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处1万元罚款

86

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水域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

    ……

一般

造成轻微污染事故的

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污染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处1万元罚款

87

发生污染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

 ……

一般

发生一般污染事故不报告的

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罚款

严重

发生严重污染事故不报告的

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限期不改正的

处1万元罚款

88

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一般

未造成污染事故的

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污染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较大污染事故的

处1万元罚款

89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一般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

处1000元罚款

较重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

处5000元罚款

严重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

处2万5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

弄虚作假的

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90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一般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

处200元罚款

严重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

处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

处5000元罚款

91

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一般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

处200元罚款

较重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

处1000元罚款

严重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

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擅自雇佣1年以上或者与他人发生纠纷的

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国籍证书

9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使用1个月以下的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罚款

较重

使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5000元罚款

严重

使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1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使用6个月以上的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万元罚款

93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使用1个月以下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罚款

较重

使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3万元罚款

严重

使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使用6个月以上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10万元罚款

94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继续使用1个月以下的

处200元罚款

较重

继续使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处500元罚款

严重

继续使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处8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继续使用6个月以上的

处1000元罚款

95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

处200元罚款

96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一般

未发生事故的

处1000元罚款,暂扣有关证件6个月

严重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暂扣有关证件12个月

特别严重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处1万元罚款,吊销有关证件

97

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

一般

未发生事故的

处1000元罚款,暂扣有关证件6个月

严重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暂扣有关证件12个月

特别严重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处1万元罚款,吊销有关证件

98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

一般

造成轻微安全事故的

处1000元罚款,暂扣有关证件6个月

严重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处5000元罚款,暂扣有关证件12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处1万元罚款,吊销有关证件

99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处1000元罚款

100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

严重

隐匿、篡改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处5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销毁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处1万元罚款,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101

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

严重

不依法履行义务的

处1000元罚款,并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

特别严重

肇事逃逸的

处1万元罚款,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102

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较轻

私载普通货物的

处1000元罚款

一般

私载旅客的

处2000元罚款,暂扣有关证件6个月

较重

私载危险货物的

处3000元罚款,暂扣有关证件12个月

严重

私载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处5000元罚款,暂扣有关证件24个月

特别严重

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

处1万元罚款,吊销有关证件

103

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

较轻

未保证携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航海、轮机日志的

处20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

一般

未保证携带防止油污证书或者船舶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的

处30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12个月

较重

未保证携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或者船员适任证书(件)的

处50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18个月

严重

未保证携带船舶签证簿或者船舶电子信息卡的

处1万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24个月

特别严重

未保证携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营运证的

处2万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

104

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

一般

未发生事故的

处2000元罚款

严重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处1万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24个月

特别严重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处2万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

105

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

 

未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处2000元罚款

106

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

较轻

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处20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

一般

船舶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处30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12个月

较重

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处50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18个月

严重

发生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处1万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24个月

特别严重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处2万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

107

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处2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108

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

 

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每招1名处3万元罚款,最告不得超过15万

109

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

一般

船员生活场所不符合有关船员生活环境规范要求的

处3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人身伤害的

处1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死亡的

处15万元罚款

110

不履行遣返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

 

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每1名处3万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5万

111

侵占航道,破坏通航条件的

 《湖北水路交通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清除,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一)在通航水域内漂流、设置游乐 场所、固定渔具或者种植、养殖;(二)非因航道建设、抢险救灾等情况,向航道倾倒砂石、泥土或者废弃物;

一般

清除及时

责令限期清除,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清除行为迟缓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不清除

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清除

112

侵占航道,破坏航道的

 《湖北水路交通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三)在航道整治工程已建和在建的范围内取土、爆破;(四)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通航条件使用航道;(五)占用主航道水域锚泊或者过驳作业;(六)在影响航行标志效能的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影响夜航的强光灯具;(七)其他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一般

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13

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的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

一般

及时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改正迟缓

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

特别严重

迟迟不改正

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

114

使用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的

《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一般

立即停止航行或者作业

不予处罚

严重

拒不停止

暂扣船舶

特别严重

使用暴力抗拒执法的

予以没收

115

船舶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污水处理(储纳)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污水处理(储纳)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限期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

严重

逾期不改正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黄石市公路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路政管理)

执法部门:公路管理机构

序号

违 法 行 为

名    称

法 规 依 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

1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擅自占用、挖掘县、乡道面积较小且对车辆通行影响较小的

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擅自占用、挖掘县、乡道面积较大且对车辆通行造成一定影响的

罚款5000元至1万元

较重

擅自占用、挖掘国道、省道,占用或挖掘面积较小的且对车辆通行影响较小的

罚款1万元至1.5万元

严重

擅自占用、挖掘国道、省道面积较大,或者严重对车辆通行安全有较大影响的

罚款1.5万元至2万元

特别严重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被处罚后又违反的,或者严重影响到车辆通行安全的

罚款2万元至3万元

2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对公路通行影响较小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对公路通行造成较大影响或安全隐患的

罚款5000元至1.5元

较重

由于上述行为严重危及公路通行安全,导致公路阻塞或中断的

罚款1.5万元至3万元

严重

由于上述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或者因同样事由被处罚后又违反的

罚款2.5万元至3万元

3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或者进行爆破作业,且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对公路安全影响较小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上述规定范围从事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或者进行爆破作业活动,距离公路设施较近,违法行为较严重的,对公路安全影响较大的

罚款1000元至1万元

严重

由于上述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到公路安全,危害后果较重或者较明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或导致公路阻塞或中断的、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因同样事由被处罚后又违反的

罚款1万元至3万元

 

4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四)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对公路造成危害较小,且行驶距离较短,是初次违反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由于上述车辆擅自在公路行驶造成较大危害,或者长距离、长时间在公路上行驶的

罚款5000元至1.5万元

严重

由于上述违法行为对公路造成重大损害的

罚款1.5万元至2.5万元

特别严重

严重危及公路通行安全,对公路造成巨大危害的,或者因同样事由被处罚后又违反的

罚款2.5万元至3万元

5

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五)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车货总重超限5%及以下(含5%),且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

不予处罚、教育放行

轻微

车货总重超限5%-10%(含)

50元罚款

较轻

车货总重超限10%-20%(含)

第一次,100元;第二次,150元;屡次,200元罚款

较轻

车货总重超限20%-30%(含)

第一次,300元;第二次,400元;屡次,500元罚款

一般

车货总重超限30%-40%(含)

第一次,600元;第二次,700元;屡次,800元罚款

一般

车货总重超限40%-50%(含)

第一次,1000元;第二次,1500元;屡次,2000元罚款

较重

车货总重超限50%-60%(含)

第一次,2500元;第二次,3000元;屡次,3500元罚款

较重

车货总重超限60%-70%(含)

第一次,4000元;第二次4500元;屡次,5000元罚款

较重

车货总重超限70%-80%(含)

第一次,5500元;第二次,6000元;屡次,6500元罚款

严重

车货总重超限80%-90%(含)

第一次,7000元;第二次,7500元;屡次,8000元罚款

严重

车货总重超限90%-100%(含)

第一次,8500元;第二次,9000元;屡次,1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车货总重超限100%以上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超限车辆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六)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由于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情节严重,对公路设施造成较大损害或严重影响公路路政正常管理秩序的

罚款1000元至1.5万元

特别严重

造成公路设施严重损害的,或者因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交通事故的,或因同样事由被处罚后又违反的

罚款1.5万元至3万元

 

7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非故意轻微污染公路路面,能及时纠正并足额予以赔偿的

教育为主,免予处罚

较轻

在乡道以下(包括乡道)的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等,且违法情节较轻,对公路畅通影响较小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县道以上(包括县道)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的;在乡道以下(包括乡道)的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污等

罚款1000元至2000元

较重

在县道以上(包括县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污等

罚款2000元至3000元

严重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严重影响通行安全,造成公路通行中断和阻塞的

罚款3000元至4000元

特别严重

造成交通事故的,或者因同样事由被处罚后又违反的

罚款4000元至5000元

8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乡道等公路上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对公路车辆通行影响较小的,违法情节轻微的

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县道上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

罚款500元至1000元

一般

在省道上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

罚款1000元至2000元

较重

在国道或省道上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试验的

罚款2000元至3000元

严重

多次在国、省道上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试验经查实的

罚款3000元至4000元

特别严重

长期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试车场地的,或者因在公路上试车造成安全事故的,或同样事由被查处后又违反的

罚款4000元至5000元

 

9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及时报告路政部门并按规定予以赔偿的

教育为主,免予处罚

一般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程度较小,未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且是初次违反的

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对公路造成的损坏较大未报告的

罚款500元至1000元

 

10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擅自在公路两侧设置非交通标志,经路政部门警示后能主动及时拆除的

教育为主,免予处罚

较轻

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违法情节较轻的,未对车辆通行造成危害的

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对车辆通行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的

罚款1000元至5000元

较重

在公路用地范围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数量较多的,或者设置违法标志占地面积较大的

罚款5000元至1万元

严重

由于设置该标志严重影响公路车辆通行,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罚款1万元至1.5万元

特别严重

由于上述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或者因同样的事由被处罚后又违反的

罚款1.5万元至2万元

11

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擅自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且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

处2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擅自在县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或擅自在乡道上多处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罚款2000元至5000元

一般

擅自在省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或擅自在县道上多处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罚款5000元至1万元

较重

擅自在国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或擅自在省道上多处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罚款1万元至2万元

严重

在国道上擅自增设多处平面交叉道口的

罚款2万元至3万元

特别严重

擅自在国、省、县和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影响通行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或者因在国、省、县道上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被查处后继续在国、省、县道上擅自增设的

罚款3万元至5万元

12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经路政部门警示后,能主动及时拆除的

教育为主,免予处罚

一般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且违法建设面积较小、违法情节较轻,当事人能积极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建筑控制区内从事违法建设占用面积较大的

罚款5000元至1万元

严重

从事违法建设占地面积较大,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取证的,不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

罚款1万元至3万元

特别严重

多次在建筑控制区内从事违法建设的,或者因同样事由被处罚后又违反的

罚款3万元至5万元

 

 

 

 

 

 

 

 

 

 

 

黄石市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道路运输管理)

执法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序号

违  法  行 为

名      称

法 规 依 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

1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初次查获,连续擅自从事营运时间在1个月以内,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3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一般

再次查获或连续擅自从事营运时间在1-3个月,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3-5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3-4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严重

多次查获,屡教不改,或连续擅自从事营运时间超过3个月,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5-8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4-5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8倍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如社会反响强烈、造成责任事故、生命财产较大损失等)

 

没有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处8-10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10倍的罚款。

2

不具备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驭人员条件而驾驭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驭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的: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驭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驭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驭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初次查获,连续违章从事营运在1个月以内的

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一般

再次查获或连续违章从事营运在1-2个月的

责令改正,处200-500元罚款

严重

多次查获,屡教不改,或连续违章从事营运超过2个月的

责令改正,处500-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因违章从事营运造成严重后果的(如社会反响强烈、造成责任事故、生命财产较大损失等)

责令改正,处1000-2000元罚款    

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驭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责令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初次查获,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培训活动时间不足1个月,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2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1-1.5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一般

再次查获,或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培训活动时间超过1个月,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2-3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1.5-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8的罚款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后果的(如社会反响强烈、责任事故、生命财产较大损失等)

没有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处3-5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10倍的罚款。

4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

非法转让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3000元罚款

一般

非法转让持续时间在3-6个月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5000万元罚款

严重

非法转让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如社会反响强烈、造成责任事故、生命财产较大损失等)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1万元罚款

5

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当日内出示车辆营运证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第二天出示车辆营运证的

 

责令改正,处20元罚款

较重

2-5日才出示车辆营运证

责令改正,处20-100元罚款

严重

超过5日未出示车辆营运证的

责令改正,处100-200元罚款

6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轻微

执法人员上路巡查,初次发现的

责令改正,处1000-1500元罚款

一般

执法人员上路巡查,多次查获的

责令改正,处1500-25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的(如社会反响强烈、造成责任事故、生命财产较大损失等)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处2500-3000元罚款

7

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轻微

执法人员上路巡查,初次发现的

责令改正,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执法人员上路巡查,多次查获的

责令改正,处1500-2500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的(如社会反响强烈、造成责任事故、生命财产较大损失等)

 

由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并处2500-3000元的罚款

8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轻微

执法人员上路巡查,初次发现的

责令改正,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执法人员上路巡查,多次查获的

责令改正,处1500-2500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的(如社会反响强烈、造成责任事故、生命财产较大损失等)

 

由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并处2500-3000元的罚款

9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轻微

执法人员上路巡查,初次发现的

责令改正,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执法人员上路巡查,多次查获的

责令改正,处1500-2500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的(如社会反响强烈、新闻媒体曝光等)

 

由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并处2500-3000元的罚款

10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轻微

执法人员上路巡查,初次发现,且没有影响正常道路交通秩序的

责令改正,处1000-1500元的罚款

一般

因货物脱落、扬撒导致正常道路交通不畅而被群众举报查获或执法人员上路巡查,多次查获的

责令改正,处1500-2500元的罚款

严重

因货物脱落、扬撒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由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并处2500-3000元的罚款

11

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查获,能主动表示立即整改,且没有造成责任事故的

责令改正,按台次处每台次1000-2000元罚款

严重

虽没有发生责任事故,但多次查获,屡教不改的

责令改正,按台次处每台次2000-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导致因车辆故障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责令改正,按台次处每台次4000-5000元罚款

12

客、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车辆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查获,能主动表示立即整改,且没有造成责任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5000-1万元罚款

严重

虽没有发生责任事故,但多次查获,屡教不改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1.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擅自改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1.5万元-2万元罚款

13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查获,能主动表示立即整改,且没有造成责任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1-2万元罚款

严重

虽没有发生责任事故,但多次查获,屡教不改的

责令改正,处2-2.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影响的(如社会反响强烈,造成

责任事故,生命财产较大损失等)

责令改正,处2.5-3万元罚款

14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持续违章经营在1个月以内的

责令改正,没收假伪劣配件和报废车辆,处2-3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1-2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假伪劣配件和报废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持续违章经营在1-2个月的

责令改正,没收假伪劣配件和报废车辆,处3-4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3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假伪劣配件和报废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7倍的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持续违章经营超过2个月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假伪劣配件和报废车辆,处4-4.5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假伪劣配件和报废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9倍罚款

特别严重

所维修、承修和改装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

一律吊销其经营许可。没有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4.5-5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得9-10倍罚款

15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且持续违章经营在1个月以内的

责令改正,处5000-6000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3000-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且持续违章经营在1-3个月的

责令改正,处6000-1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10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且持续违章经营超过3个月以上的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经营许可,处1-2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经营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10倍罚款

16

未按有关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轻微

初次查获,能主动表示立即整改,且没有造成责任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1000-2000元罚款

一般

虽没有发生责任事故,但多次查获,屡教不改的

责令改正,处2000-4000元罚款

严重

 

群众反响强烈,或造成责任交通事故的

 

暂扣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并处4000-5000元罚款

17

站场经营者不按规定代理发售客票或者不按规定结清所代售的票款的;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轻微

初次查获,能主动表示立即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1000-2000元罚款

一般

再次查获,整改迟缓的

责令改正,处2000-3000元罚款

较重

多次查获,屡教不改的

责令改正,处3000-4000元罚款

严重

社会反响强烈、新闻媒体曝光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暂扣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并处4000-5000元的罚款

18

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场地,未按照规定的培训学时开展培训业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填制和发放培训记录的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轻微

初次查获,能主动表示立即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1000-2000元罚款

一般

再次查获,整改迟缓的

责令改正,处2000-3000元罚款

较重

多次查获,屡教不改的

责令改正,处3000-4000元罚款

严重

社会反响强烈、新闻媒体曝光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暂扣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并处4000-5000元的罚款

19

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初次查获,持续非法经营在1个月以内,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3-5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的

2-5倍的罚款

一般

再次查获,或持续非法经营在1-2个月,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5-6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3-4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6倍的罚款。

严重

多次查获,屡教不改,或持续违章经营超过2个月以上,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5-8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4-5万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6-8倍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的(如社会反响强烈,造成重大生命财产责任事故等)

没有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处8-10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5万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违法所得8-10倍罚款


20

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初次查获,持续非法经营在1个月以内,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3-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2-3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的

2-5倍的罚款

一般

再次查获,或持续非法经营在1-2个月,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5-6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3- 4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6倍的罚款。

严重

多次查获,屡教不改,或持续违章经营超过2个月以上,没有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5-8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4-5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6-8倍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的(如社会反响强烈,造成重大生命财产责任事故等)

 

没有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处8-10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5万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违法所得8-10倍罚款

21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责令改正,处200-500元罚款

一般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或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经营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责令改正,处500-1000元罚款

严重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使用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营运车辆的,或着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超越经营范围驾驶道路营运车辆造成责任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1000-2000元罚款

 

2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未交付托运方添加的;(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且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2-3万元罚款

一般

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且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3-5万元罚款

严重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未添加等一切未按规定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但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5-7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违反以上任何一条规定,造成责任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7-10万元罚款

2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2万元罚款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较重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或使用无效、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2-3万元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或使用无效、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6倍罚款。

严重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3-4万元的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8倍罚款

特别严重

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群众反响强烈、新闻媒体曝光等),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4-5万元的罚款。

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群众反响强烈、新闻媒体曝光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10倍罚款

24

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2万元罚款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较重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或使用失效、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2-3万元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或使用失效、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6倍的罚款

严重

使用伪造、变造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3-4万元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8倍罚款

特别严重

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群众反响强烈、新闻媒体曝光等),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4-5万元罚款

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群众反响强烈、新闻媒体曝光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10倍罚款

2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2万元罚款

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较重

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持续时间在1-3个月,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2-3万元罚款

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持续时间在1-3个月,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8倍罚款

严重

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持续时间在3-6个月,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3-4万元罚款

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持续时间在3-6个月,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8倍罚款

特别严重

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群众反响强烈、新闻媒体曝光等),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4-5万元罚款

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群众反响强烈、新闻媒体曝光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10倍罚款

26

对于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非法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转让、出租牟利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2万元罚款

非法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转让、出租牟利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较重

非法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转让、出租牟利持续时间在1-3个月,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2-3万元罚款

非法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转让、出租牟利持续时间在1-3个月,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8倍罚款

严重

非法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转让、出租牟利持续时间在3-6个月,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3-4万元罚款

非法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转让、出租牟利持续时间在3-6个月,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8倍罚款

特别严重

非法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转让、出租牟利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群众反响强烈、新闻媒体曝光等),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处4-5万元罚款

非法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转让、出租牟利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群众反响强烈、新闻媒体曝光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10倍罚款

27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查获,能主动表示立即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3000-5000元罚款

较重

多次查获,屡教不改的

责令改正,处5000-7000元罚款

严重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造成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7000-1万元罚款

28

取得货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运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规定》第六十四条: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查获,能主动表示立即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3000-5000元罚款

较重

多次查获,屡教不改的

责令改正,处5000-7000元罚款

严重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造成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7000-1万元罚款

29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擅自改装普通危险品运输专用车辆,尚未发生泄露或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5000-1万元罚款

较重

擅自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辆,尚未发生泄露或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1-1.5万元罚款

严重

擅自改装危险品运输运输车辆,发生泄露事故或造成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1.5-2万元罚款

 上表显示有问题的部分,见下图:

 

 

 

 

 

 

 

   

 

 

 

 

 

 

黄石市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出租车管理)

 

 

执法部门:出租车管理机构

序号

违 法 行 为          名    称

法 规 依 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危害

处罚标准

1

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者违法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者违法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责令改正,按每辆车处以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经营行为在1个月以内被查获,尚未造成影响的

处5000元至6000元罚款

一般

经营行为在1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被查获,造成一定的影响

处6000元至8000元罚款

严重

经营行为在1年以上被查获,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8000元至1万元罚款

2

聘请无从业证驾驶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2011年第13令)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现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轻微

临时聘用未注册登记人员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处1000元至1500元罚款

一般

聘请无证人员时间未超过一天

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严重

多次查获违法行为或聘请无证人员超过二人以上

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

3

无从业证驾驶出租汽车营运。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2011年第13令)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现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轻微

临时顶班

罚款200元至500元

一般

顶班时间超过一天但不到三天的

罚款500元至1500元

严重

顶班时间在三天以上,或再次被查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

罚款1500元至2000元

4

出租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出租汽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符合出租汽车车型要求,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牌照,不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和消防、防护装置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车辆技术检测不合格,当天未及时修理 

责令其改正,处50元至100元罚款

一般

不按规定进行车辆技术标准检测

处100元至150元罚款

严重

车辆技术标准检测不合格, 又不及时修理,仍然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处150元至200元罚款

5

不符合出租汽车车型要求,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牌照,不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和消防、防护装置。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出租汽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符合出租汽车车型要求,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牌照,不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和消防、防护装置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因更新车辆,或事故车辆修复暂未达到要求

责令其改正,并处50元罚款

一般

车辆连续营运超过1个月未达到要求,且初次查获

处50元至100元罚款

严重

第二次查获的

处100元至200元罚款

6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乘客投诉。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未按规定及时处理乘客投诉的,处以500元罚款。

 

未按规定值班, 记录调查、核实, 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 驾驶员不配合投诉调查的,每查获一次

处500元罚款

7

车辆不整洁卫生,拒不改正或者违反规定张贴广告。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辆不整洁卫生,拒不改正或者违反规定张贴广告的,处以50元罚款。

 

每查获一次

处50元罚款

8

出租汽车未按规定设置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监督标志,车身未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出租汽车未按规定设置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监督标志,车身未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无故不使用计价器,无故绕道或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以及粗暴待客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查获

处50元至100元罚款

一般

再次查获

处100元至150元罚款

严重

多次查获

处150元至200元罚款

9

无故不使用计价器。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出租汽车未按规定设置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监督标志,车身未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无故不使用计价器,无故绕道或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以及粗暴待客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城区外经营

处50元至100元罚款

一般

城区内经营,初次查获

处100元至150元罚款

严重

再次查获

处150元至200元罚款

10

故意绕道行驶或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以及粗暴待客。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出租汽车未按规定设置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监督标志,车身未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无故不使用计价器,无故绕道或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以及粗暴待客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未造成影响,并主动向乘客道歉

处50元至1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影响,情节一般

处100元至150元罚款

严重

造成极坏影响,情节严重

处150元至200元罚款

11

无故拒载乘客,无正当理由中断运送服务。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无故拒载乘客,无政党理由中断运送服务,无从业证驾驶出租汽车营运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未造成影响,并主动向乘客道歉的

处100元至2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影响,情节一般的

处200元至3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极坏影响,情节严重

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12

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客运价格的,收取车费后未初具合法有效车费发票。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四)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客运价格的,收取车费后未初具合法有效车费发票的,处以200元罚款。

 

每查获一次

处200元罚款

13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改的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轻微

初次查获,未造成影响

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一般

再次查获,造成一定影响

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严重

多次查获,造成严重影响

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